9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對於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應當在《金控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月内,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金控辦法》實施後,擬實質控製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情形的,也應當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獲批準的金融控股公司,憑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名稱中應當包含「金融控股」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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