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金控公司准入管理決定 要求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億元
日期:2020年9月13日 下午5:08作者:立夏
9月13日,中國政府網披露《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 下稱《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設立以及經營等方面作出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決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決定設立的,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決定》所稱金融機構的類型,包括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下同)、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産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決定》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第一,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産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
第二,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産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
第三,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産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産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准,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還要包括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以及有符合任職條件的高管人員、管理制度和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
《決定》提出,央行應當自受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之日起6個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經批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批准,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決定》強調,依照規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獲得批准的,應當按照監管要求,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同時,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並、解散或者破産,應當向央行提出申請,並由其在3個月内作出決定。
此外,《決定》提出,決定施行前已具有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内向央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按照要求,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非金融企業或者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資産占其並表總資産的85%以上且符合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決定規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和程序,申請將其批准為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