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協會降級冤不冤?
民政部官網9日發布《關于降低23家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公告》指出,決定將中國中藥協會的評估等級由4A級降為2A級。此前,該協會因表彰鴻茅藥業等企業而備受爭議。

衆所周知,協會是指由個人、單個組織為達到某種目標,通過簽署協議,自願組成的團體或組織,包括職業、雇主、行業、學術和科學等各個方面,都能通過達成共識,並在得到民政等部門批准同意後就能成立。因此,協會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行業、行為等的自律組織,也有自律的規範、制度和要求等。
也正因為如此,協會的各種行為、行動、活動,包括協會自身的管理、運行等,都必須符合規範,必須依法、合規、有序,符合社會公德和社會共識,而不是協會自作自畫,想怎麽弄就怎麽弄。
很顯然,中藥協會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的基本規範和要求,而成為了利益的工具和牟取利益的平台。因為,將一家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的企業評定為「2018年度中國中藥行業社會責任明星企業」,不只是不負責任,而且是鼓勵企業弄虛作假、鼓勵企業進行非法或誇大事實進行廣告宣傳、鼓勵企業不要履行社會責任。更嚴重的是,在事件發生後,協會不僅沒有及時回應輿論和公衆質疑,反而把責任推得一幹二淨,直到實在推不過了,才極不情願地發了一封致歉信,並承認了收取評選費用。更直接地說,就是誰繳的錢多,誰就能評上。否則,再好也沒有用。
一個協會,成了利益的奴隸,還怎麽能夠引導行業規範發展,引導企業加強自律。不僅發揮不了正面引導作用,反而會産生負面影響,會利用手中掌握的資源以及公信力,把企業引到相反的方向。就像把鴻茅藥酒被評為「2018年度中國中藥行業社會責任明星企業」一樣,還怎麽能夠産生正面導向作用呢,豈不要求其他企業也像鴻茅藥酒一樣,只要為了自身利益,可以不顧一切,包括虛假宣傳、誇大宣傳等。

實際上,真正的協會,應當幫助、引導協會内企業更好地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更好地遵循市場規律、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更好地規範企業行為,在企業遇到困難和問題,特別是諸如貿易糾紛時,幫助企業了解信息、掌握情況、及時應對,組織企業加強學術、業務等方面的交流,推進企業間的合作等,而不是整天圍繞評比、考察等做文章,給協會增加收入,給協會人員謀取利益。
可以這樣說,中藥協會被降級,且一降兩級,完全是咎由自取。按照其行為,降級已經是最輕的處罰,嚴格地講,出現這樣的行為,就應當停業整頓,甚至直接取締。因為,其導向作用實在太差,産生的影響也太過惡劣。
現在的問題是,類似于中藥協會這樣的社會組織,可能並不在個別。相當一部分組織,都存在類似問題。所不同的是,其他組織選擇的評比、考察等,沒有達到中藥協會這樣惡劣的地步,也沒有評比像鴻茅藥酒這樣社會反響太大的企業。那些借協會名義,組織各類行業評比、論文評比,授予各種「金字招牌」的行為,極少有是行為規範的,是不是用利益進行交換的。即便一些拉著官方一起進行的評比,也存在著很大的漏洞,存在著利益交換和交易。
這次民政部門通過評估的方式,對23家社會組織實施降級,是必須的,也是一種有效的生為方式。只是,民政部門在做出這種懲罰的同時,是否對連續受到降級等懲罰、且社會形象不好的社會組織,給予撤銷或取締呢?尤其像中藥協會這樣的社會組織,不僅出現了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産生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且連續兩年檢查都是基本合格,就不該再留在社會組織的行列中,至少應當停業整頓,為什麽還保留其社會組織資格呢?難道社會組織也是終身制,成立了就不能撤銷或取締嗎?

我們不是跟中藥協會過不去,而是中藥協會的行為,確實已經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價值。不僅失去,而且産生的負面作用與影響大于正面的。所以,評估也好,檢查也罷,應當標准更高一點,要求更嚴一點,處罰更嚴厲的一點。罰酒三杯,對規範社會組織行為是沒有任何好處的,也是很難有效發揮社會組織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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