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實施辦法》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内容,已經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買回股票。回購對象為本次欺詐發行至欺詐發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回購方案實施時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關於回購股票價格,《實施辦法》規定,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回購股票;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於市場交易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對回購價格作出承諾的,應當遵守承諾。《實施辦法》適用於註冊製下股票發行人欺詐發行併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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