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二審稿8月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相對於草案一審稿,二審稿對加強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的管理作出進一步修改。草案二審稿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併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對於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的,草案二審稿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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