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裁11名中港官员,金管局就制裁向银行同业发出指引,指外国政府实施的单方面制裁举动,不属于国际针对性金融制裁制度的一部分,在香港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香港法例,此举并不向认可机构产生法律责任。
金管局指,注意到最近有中国及香港人士受到外国政府制裁,由于以往未有发生同样情况,故向业界明确局方的相关要求,确保认可机构对于在香港具法律效力的金融制裁措施,及对于不具法律效力的外国政府单方面制裁举动,有所区分。并提醒认可机构应小心评估涉及的风险,致力公平对待客户。
金管局指,认可机构在各自制定和实施其香港业务的政策时,要充分评估所涉及的法律、业务及商业风险,并根据平衡的方案行事。而在评估是否继续向涉及的个人或实体提供银行服务时,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考虑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该局又说,香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实施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这些决议是通过《联合国制裁条例》和《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实施,局方并没发出或维持任何形式的制裁或指定名单,只在认可机构因遵守法律规定而实行有针对性金融制裁制度的系统和管控方面进行监管。
(信网)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