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金公司修改《轉融通業務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轉融通業務合同》,取消證券公司轉融通業務保證金提取比例限製。《保證金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内容修改為「證券公司的保證金比例超過其保證金比例檔次時,可以向本公司申請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證金。申請提取擔保資金的,還需滿足本公司關於現金佔應繳保證金比例的規定。《轉融通業務合同》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内容相應修改為「乙方保證金比例超過其保證金比例檔次時,可以向甲方申請提取超出部分的保證金。本次修改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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