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公開征求《自然資源部關於完善礦業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意見稿提出,引導砂石土等礦業權有序投放,並妥善處理好與林地、草地、基本農田等關系。支持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礦權。對符合條件的已設采礦權,依法予以延續登記。鼓勵通過市場競爭方式實現礦山集約化、規模化開采。
已設采礦權人在批准的礦區范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礦廢石,但擅自改變開采方式,將采出的廢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違法采礦處理。
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批准占地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土,不需辦理采礦登記,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於本工程建設項目,自用以外確有剩餘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確保公開透明,銷售收益的使用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意見明確細化礦業權重疊有關規定。油氣與非油氣礦業權之間范圍重疊,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的申請人,在取得礦業權後,應在開始勘查開采活動前依法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情況,並依照承諾不影響已設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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