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國際證券因一連串監管違規事項,被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960萬元。
證監會發現,有多筆分別在2009年、2011年及2015年,以支票及銀行轉帳方式存入客戶帳戶的第三方存款,直至2016年才被識別出來。
另外,證監會在檢視交銀證券於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的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時,發現有廣泛不足之處,包括未有記錄在案並嚴格執行,尤其是與發出保證金追收通知、強行變現及停止進一步貸款有關的政策。
證監會指,交銀證券未有確保充分調查及盡快回應客戶投訴,亦未有立即向證監會匯報公司代表未有記錄交易指示。
證監會在檢視交銀證券於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間的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時,亦發現有廣泛不足之處,包括未有:
將清晰的保證金貸款和追收保證金政策記錄在案並嚴格執行,尤其是與發出保證金追收通知、強行變現及停止進一步貸款有關的政策;
-備存有關偏離保證金貸款政策的書面解釋的紀錄;
-確保客戶已知悉保證金追收通知;
-盡快向客戶收取任何到期應付的保證金數額;
-備存適當及詳盡的追收保證金紀錄;
-客觀地為保證金客戶訂定並執行信貸上限;及
-將申請及批准暫停變現和發出保證金追收通知的主要責任及職能予以劃分。
此外,交銀證券沒有確保:
-於客戶帳戶進行的交易已獲適當授權;
-公司能基於合理的原因信納最初負責發出該項交易的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及交易指示已妥為記錄;
-客戶身分及交易詳情已在交易確認中妥為確認;
-就其代表沒有記錄交易指示一事立即向證監會匯報;及
-充分調查及盡快回應客戶投訴。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交銀證券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交銀證券已採取步驟就被確認不足之處修改其政策和程序;
-交銀證券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就其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
-交銀證券所犯的缺失嚴重、涉及範圍廣泛並持續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及
-有必要向業界清晰傳達,證監會將毫不猶豫地對沒有制定適當內部監控措施以保障其運作及客戶的持牌法團採取行動。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