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及匯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在管理證監會認可基金的現金時違反監管規定,遭譴責及罰款350萬港元。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由滙豐投資基金及滙豐環球投資管理在2010年至2016年期間所管理及/或提供意見的53隻基金中,有部分在關連實體(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及/或其聯屬公司)存放了現金。雖然這些現金是存放於關連實體的計息帳戶內,但當中的大多數存款卻沒有收到任何利息。
一項獨立檢討更揭示,在2015年1月之前,匯豐投資基金及滙豐環球投資管理並沒有制定程序,以確保基金存放於關連實體的現金按照不低於當時可獲得的商業利率收取利息。該項檢討亦發現,雖然匯豐投資基金及匯豐環球投資管理已有既定流程每日監察基金的現金結餘,但有關流程並沒有被記錄在任何政策及程序中,以及僅為53隻基金的其中十隻而進行。
證監會認為,匯豐投資基金及匯豐環球投資管理在關鍵時間就該等基金的現金管理所制訂的內部監控措施和程序並不充足,而且未有管理及盡量減少關連實體與基金投資者之間的利益衝突。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匯豐投資基金及匯豐環球投資管理:同意自願向受影響的基金支付433,257美元,相當於因兩家公司的缺失而造成的財務影響;委聘了獨立檢討機構進行上述檢討,並採取了補救行動,以加強兩家公司的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承諾在九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供由獨立檢討機構擬備的報告,確認所有已識別出的關注事項已妥為糾正;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及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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