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於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從事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生產活動的申請人,新申請藥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生產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生產辦法》施行後,對於藥品生產企業申請變更、重新發證、補發等的,應當按照《生產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新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補發的原有效期不變,重新發證的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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