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於近日發布了《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13部規章、29部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新《證券法》修改幅度大,新增了兩章,修改了160多個條款,相應的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也要進行系統性的修改更新。證監會高度重視新《證券法》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著“成熟一批、及時修改一批”的原則,進行了系統性的專項清理。
本次“打包”修改規章、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是按新《證券法》有關明確規定,對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內容的直接、對應性文字、內容調整,主要涉及併購重組、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管理、行政許可事項取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監管、證券服務機構監管、監管執法措施、誠信監管等制度中的相應條款。
本次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規范性文件,是證監會繼前期集中廢止18部規范性文件後,對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完善的又一重要舉措,既是證監會證券期貨規章制度系統性清理工作的一部分,也是證監會貫徹落實新《證券法》的一次階段性制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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