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2月2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上海證監局發布關于對關于對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信”)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9年4月29日、2019年8月14日,上海華信分別發布《關于預計無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關于預計無法按期披露2019年半年度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稱,因公司面臨重大不確定性事項,預計無法按照原定時間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截至目前,上海華信仍未披露公司債券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9年半年度報告。
上海華信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要求上海華信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二條: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三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内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内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2019年8月14日,你公司分別發布《關于預計無法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關于預計無法按期披露2019年半年度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稱,因公司面臨重大不確定性事項,預計無法按照原定時間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披露公司債券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9年半年度報告。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月22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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