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精算規定落地:價格有望下降3%-5%,購買意願將進一步增強
日期:2020年2月6日 下午5:08作者:劉新宇
為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體系,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人身保險市場高質量發展,2月6日,銀保監會印發《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保險公司新開發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産品應按照要求執行。
據了解,《規定》適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在《規定》印發前已審批或備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産品可以繼續銷售,但應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取責任准備金。
根據介紹,《規定》調整了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風險保障類産品的現金價值參數,有助于推動此類産品價格進一步下降,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提升行業産品開發和銷售積極性。據測算,風險保障類産品價格將下降3%~5%。
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下調了年金保險、多數趸交保險産品定價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讓産品更具有競爭力,消費者切實得到實惠。據測算,此類産品價格也將下降3%~5%。
《規定》提升了年金保險等長期儲蓄類産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標准,有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防範投訴糾紛風險。據測算,此類産品前幾年的最低現金價值將提升5%~10%。
柒財經旗下柒聞網發現,《規定》明確,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時,各保單年度的預定附加費用率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但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費用率是指保單各期預定附加費用精算現值之和占保單毛保費精算現值之和的比例。
《規定》整合了對不同保險産品的風險保障要求,適用範圍包括所有的普通型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同時涵蓋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監管體系更加健全,監管政策更加清晰。
其中,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内普通型人身保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為:個人不超過35%,團體不超過25%。而一年以上的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期交、趸交)分別不超過35%、18%;團體(期交、趸交)上線分別為15%與8%。
「原有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散落在不同文件中,有的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認為,《規定》整合長期普通型人身保險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險的相關規定,對長期險和短期險的保費、現金價值、責任准備金等分別規定了科學合理的處理方法。
《規定》的出台對市場有什麽影響?在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看來,《規定》有助于推動風險保障類産品和長期儲蓄類産品價格進一步下降,消費者將切實得到實惠,購買意願將進一步增強,風險保障需求得到更好的滿足。
其次,助推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規定》有助于進一步提升保險公司開發和銷售風險保障類産品的積極性,推動行業轉型升級,提升業務品質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三是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監管政策體系。《規定》整合了已有的相關監管規定,結合不同産品特點細化和完善了監管制度,填補了監管空白,有助于強化政策引導,提升監管科學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