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2月6日消息,銀保監會製定了《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共六章78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信托公司股東責任。包括信托公司股東資質條件,以及股東在股權取得、股權持有、股權退出各個階段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二是明確信托公司職責,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權變更期間應履行的職責、應承擔的股權事務管理責任、應履行的股東行為管理職責等。三是加強對信托公司股權的監督管理。包括明確監管部門股權穿透監管措施和手段,對信托公司股東或信托公司股權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可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四是明晰法律責任。以《銀監法》、《行政許可法》為依據,規定信托公司股東或信托公司罰則等內容。
《暫行辦法》沿用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明確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托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同時,考慮到金融產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應具有的權利能力,無法有效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且行業內由金融產品實際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問題與不足,《暫行辦法》要求投資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金融產品的,該投資人不得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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