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撤銷有關瑞銀證券香港(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暫時不得為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證監會指,瑞銀已按協定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檢討有關進行保薦人業務的政策、程序及常規,有關檢討機構對瑞銀加強管治程序進行十個月的檢討,認為在相關範疇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致上設計良好,信納瑞銀已設有清晰的規定及程序。
瑞銀指不評論有關事件。
該檢討機構已對UBS的加強管治程序(由接納保薦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請人上市)進行為期十個月的檢討。該檢討機構的結論是,UBS在相關範疇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致上設計良好,及其評估已考慮到多項主要監控措施,包括:
-在第一道防線內設立程序、檢討、管治及監察框架,以支援交易團隊在相關範疇遵守規定,及利便進行有效的管理監察;
-制定政策以訂明適用於保薦人業務第一道防線的監控職能的特定職責,當中包括質素保證、監控監察及測試,以及事件匯報及上報,確保在執行上市工作時符合內部及監管的規定和期望;
'-具有足夠及適當的平台,以便將在整個交易周期所識別的重大事件上報,從而透過特定授權與職位高於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進行討論;
-獨立的第二道防線(即合規及營運風險職能)可充分地參與其中;及
-設有一項由內部審計組所設計及執行的審計方案作第三道防線,而該內部審計組能夠適當及充分地履行其職責及進行年度評估,確保UBS及其系統和監控措施均持續有效並符合相關的監管規定。
-作為檢討工作的一部分,該檢討機構亦審視了UBS在最近期的兩宗上市申請中的保薦人工作(分別已於2017年及2018年完成),並認為UBS在該兩宗上市申請中已執行上述的監控措施,及在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時,已按照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進行足夠和有效的盡職審查。
證監會決定撤銷有關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是因為本會已評估該檢討機構對UBS的檢討結果,包括向該機構取得支持其檢討結果的文件,以及要求該機構解釋為何得出UBS具備足夠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監控程序的結論。
證監會希望明確指出,在評估UBS的個案中所採納的標準等同於所有持牌保薦人應採納的標準。此外,所有持牌保薦人必須明白,監管規定是否獲得遵循,最終取決於公司在執行所有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的任命時,能否在實際的情況下有效地應用及實行該等監控措施,而這需要管理層密切的關注及監督。
證監會在自行進行評估後,信納UBS已設有清晰的規定及程序,讓職員了解及恰當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並具備足夠和有效的系統、監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適用於其保薦人業務的所有香港法律及監管規定獲得遵循。
證監會去年3月譴責瑞銀集團及瑞銀證券香港,並罰款3.75億元,因為瑞銀在擔任3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未有履行應盡責任,同時局部暫時吊銷瑞銀證券香港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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