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保監會網站獲悉,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製定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8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淨資產的20%;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等。
同時,考慮到融資租賃公司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和金融租賃公司在金融屬性、股東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著較大的差異。為此,在經營規則方面也保持了適度區別。如在杠杆倍數方面,結合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將原有規定的風險資產不超過淨資產的10倍調整為8倍,不采用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淨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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