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香港資源控股(02882-HK)公布,有關該公司核數師就該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長達財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金總額為7440萬港元及應收利息約為1160萬港元的違約貸款之商業實質提出疑問而成立的特別調查委員會及委聘一家獨立專業公司羅申美企業顧問有調查違約貸款一事,於委聘一家獨立專業公司羅申美企業顧問有於2020年1月6日,羅申美發佈了一份獨立報告,內容有關違約貸款的調查結果及推薦意見,其包括以下事項考慮到長達財務授出貸款的程序,除了該公司的一名前董事(於2018年8月辭職)及負責準備文件的行政經理(自2018年8月起兼任長達財務的董事)(統稱涉事的長達財務董事)外,當時只有徐志剛先生(該公司當時的行政總裁及執行董事)負責聯絡客戶、釐定貸款金額及利率、審查及批准風險評估以及簽署授出有關貸款的協議。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的比率測試,該公司不需要披露有關貸款金額,故授出該等貸款的決定繞過了董事會的授權和批准。似乎徐先生很大可能有意繞過及不通知董事會有關批准違約貸款之事宜。徐先生當時並無保持專業懷疑態度及建立合理可靠的信貸評估機制,亦無聘請專業的信貸團隊進行信貸風險評估以及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監督信貸審批過程,例如在授出違約貸款前,彼並無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及徹底的背景調查;而且借款人主要為由徐先生及╱或其中一名涉事的長達財務董事介紹予長達財務的客戶,因此並無正式、獨立及開放的渠道吸引新客戶,這引起對借款人身份及其與各長達財務董事之間關係的懷疑。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名違約貸款的借款人為該公司的前主要股東。貸款拖欠事件發生後,徐先生亦未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追回未償還的貸款。最後,除一筆貸款尚未到期外,徐先生批准的所有其他貸款均被拖欠。羅申美建議特別調查委員會應就此尋求法律意見,以決定徐先生及涉事的長達財務董事是否妥為履行其職責。
特別調查委員會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特別調查委員會已聘請法律顧問(特別調查委員會法律顧問)就獨立報告內的調查結果提供意見。根據有關調查結果,特別調查委員會法律顧問已出具法律意見,建議該公司採取(其中包括)以下措施:a. 罷免徐先生及涉事的長達財務董事於該公司(視情況而定)以及所有附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長達財務)和關聯公司的董事職位;就違反董事職責之事宜向徐先生及涉事的長達財務董事發出單獨要求書,要求彼等就其違反職責及╱或失職所造成的損失及╱或損害向該公司及╱或長達財務賠償;c. 考慮就彼等違反董事職責及╱或失職向其採取法律行動,及╱或(視乎於民事訴訟中針對彼等所披露的證據)向警方提起刑事申訴;d. 考慮通知監管機構有關特別調查委員會的調查進展、其建議措施以及控制和執行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罷免徐先生為董事)、以及可能對徐先生及涉事的長達財務董事提出的申訴;e. 繼續追回違約貸款;f. 罷免所有現有的銀行簽署人,並就更替事宜向內部監管專家尋求適用的意見及措施;g. 在公司層面審查內部審計並提供建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i)監督;(ii)資料及通訊;(iii)受監控活動;(iv)風險管理;(v)內部監控環境;及(vi)投資管理;h. 在該公司及附屬公司層面實施制衡機制,以避免將來的行政總裁及╱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沒有監控及監督的情況下濫用職權。在2020年1月6日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董事考慮採納羅申美於獨立報告內的建議。同時,鑒於徐先生已提出辭任該公司及所有附屬公司的董事職務,故罷免其董事職務的措施將不再適用。儘管如此,董事將酌情採取特別調查委員會法律顧問所建議的相關措施。
應該公司要求,該公司的股份自2019年9月30日上午九時正起在聯交所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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