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消息,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滞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别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内足額繳納、補繳的;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併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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