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瑞銀在長達十年期間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犯有嚴重相關系統性內部監控缺失 ,因此作出譴責並罰款4億港元。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UBS財富管理部的客戶顧問(客戶顧問)及客戶顧問助理(助理)於2008年至2015年間在進行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向客戶多收款項,方法是於執行買賣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潤幅度;及
UBS亦在2008年至2017年間向客戶收取高於其標準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
具體而言,客戶顧問和助理會在客戶要求買入或賣出產品後,於UBS的客戶買賣指令處理系統輸入客戶的買賣中的限價盤價格。若市場所做到的實際成交價優於限價盤的價格,客戶顧問和助理便會於執行買賣後,在未與客戶達成協議或向客戶作出披露的情況下增加利潤幅度,藉以為UBS保留該有利的價格差異。他們有時更會向客戶誤報成交價或利潤幅度。在一些情況中,他們亦會篡改發放予獲客戶授權進行買賣的金融中介機構的戶口結單,方法是誤報利潤幅度的金額,藉以隱瞞多收費用的情況。
證監會認為這些不當手法涉及一系列持續了一段長時間的嚴重系統性缺失,包括UBS沒有充足的政策、程序及系統監控,缺乏職員培訓及監督,以及第一及第二防線的功能失效。
證監會的調查進一步發現:UBS在進行第二市場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沒有了解及適當地披露其是以何種身分代客戶行事。UBS確認其過往在處理有關代客戶行事的身分的做法混亂,過去與監管機構就其身分一事所進行的溝通亦不完整,與客戶就其是以他們的代理人還是主事人的身分行事所進行的溝通有欠清晰,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出現錯誤;UBS在被發現犯有失當行為後兩年才向證監會匯報其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這並非個別事件,而只是UBS沒有及時或根本沒有向證監會匯報有關失當行為的多宗逾時申報事件之一;及UBS在發現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後提升系統,其於2017年10月推出了一個新的接收指令平台——“單一財富管理平台"(One Wealth Management Platform(1WMP))。然而,UBS不但沒有設立一個能確保其遵守有關監管規定的系統,反而向證監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匯報了15宗關於1WMP出現缺失的事故,當中涵蓋各種問題,包括進一步多收了利潤幅度。這些問題令人質疑UBS是否有能力制定有效的補救措施及妥善的內部監控措施,以處理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及避免過往的缺失再度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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