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能源局網站獲悉,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國家能源局關於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的通知》,從總體要求、信用分類、應用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對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工作作了全面規定,為規范開展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和政策依據。
《通知》提出,電力業務許可包括電力業務許可證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是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具體頒發管理的行政許可。在電力業務許可監管率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主要有2點考慮。一是行政許可既是政府的重要職能,也是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領域,且行政許可直接關系市場主體權益,實施信用監管更有利於“激勵守信、懲戒失信”的作用發揮;二是行政許可涵蓋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監管環節,先行實施信用監管更有利於全面探索實踐,積累實際經驗。下一步,將加強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實施情況的跟蹤指導,及時總結經驗,再逐步推廣到能源行業管理和監管的其他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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