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華社訊】消委會的研究發現,本港在過去10年,借貸市場快速增長,但欠缺透明度,規管不足,消費者對基本信貸概念一知半解,有個案在一年多內循不同途徑借貸37次,欠債30萬元,事主最終要由家人代為還債。
上述個案不算誇張,消委會引述社福機構處理的債務輔導個案顯示,一般借款額在1萬元或以下,但由於借款額少,借款人可能會向多達10個放債人借錢,最嚴重個案甚至有超過120個債主。
嘩﹗120債主,難以想像。消委會觀察到很多放債人以不同名義開設公司,從而分享借貸人的資料,當借貸人差不多還完債務,另一間公司會致電給他,聲稱可給予借貸優惠,吸引他再借錢。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透露,有關個案涉及一名女事主,她曾經透過電話或網上借貸,由於每次借貸金額不大,但很容易借到。
統計顯示,根據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的調查顯示,男性及30至49歲人士的借貸意欲較高。
消委會表示,《放債人條例》已沿用40年,不合時宜,建議政府修訂法例,成立行業特定的監管機構,以及加強消費者教育和諮詢服務。
說到底,法例如何優化,都要借款人有自我控制力。黃鳳嫺提醒市民,不少借貸人借錢的動機是「先使未來錢」,先享受消費,債台高築導致「債冚債」,消委會擔心過度消費令消費者墮入借貸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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