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2日報道,海南省近期出台的《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規定,新建居住類建築要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
根據辦法,居住類建築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辦公類建築按照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25%建設,商業類建築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20%建設,其他類公共建築(如醫院、學校、文體設施)按照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15%建設,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需配建地面停車位並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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