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財政部發佈《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内(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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