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聲明,指企業收購及出售項目有關的失當行為,已引起關注,並在某些情況下介入,提醒上市公司董事及顧問,在評估或批准收購、出售公司或業務時必須履行法定及其他法律責任。
證監會將失當行為分為8類,包括欠缺獨立的專業估值、欠缺獨立判斷及問責性、盈利的質素、公平呈列可作比較的公司、對財務狀況的影響、賠償、涉嫌有關連的人士,及適當的調查及盡職審查。
證監會在2017及18年間,向逾46家上市公司發出關注函,當中55%以上的個案涉及建議企業收購或出售項目。證監會提醒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顧問,在評估、批准收購或出售某家公司或某項業務時,必須履行法定及其他法律責任。
證監會聲明指,雖然法例或聯交所上市規則,沒有明文規定上市公司,須就計劃收購或出售項目取得獨立專業估值,而有關做法一般為保障公司及股東利益而作出的一個明顯及審慎的做法,但即使某些相關估值的個案中,董事在評估目標業務代價時,亦只依賴賣方所作出的預測,是非常輕率的做法。
至於大多沒有取得獨立專業估值個案中,上市公司在沒有作進一步解釋情況下,純粹公布代價是經公平磋商後釐定,及已考慮一些含糊其辭因素,有關空泛陳述往往意味著,上市公司未能向股東提供合理期望獲得關於業務和事務的所有資料。
證監會並發出警誡聲明,指若當局深切關注到,一項已公布的收購或出售項目,可能以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他適用法例的方式安排或進行,便會毫不猶疑行使權力,以保障市場的廉潔穩健及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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