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在北京閉幕,以170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疫苗管理法》,加強對製造假藥和劣質疫苗的罰則。
法例規定,案情嚴重的個案,生產者包括負責人、負責主管和關鍵崗位人員和其他人員都要負責,有可能會被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亦有機會被公安機關拘留5至15日,負責接種違規疫苗的醫療人員,亦有機會被吊銷執業證書。
法例規定,有關部門會責令生產、銷售假或劣質疫苗公司停產,吊銷藥品註冊證書,沒收生產原料、設備和違法所得外,罰款金額會按貨值最少50萬元計算,生產假疫苗的企業,罰款金額是貨值的15倍至50倍,生產劣質疫苗的罰款金額,則以貨值的10倍至30倍計算。
法例亦規定,有關部門可對違反藥品管理規定的推售疫苗公司發警告,拒絕改正的會被懲處,罰款由10至50萬,負責人等人員有機會被嚴禁10年、甚至是終身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焦紅表示,建立專門針對疫苗的法例,對違規者的懲罰較一般違規藥品更高,罰則要懲罰到位和到人,希望能增加民眾對國產疫苗的信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疫苗不是一般商品,是關符生命健康和民族未來生命質量戰略產品,自去年發生長春長生假劣疫苗事件後,中央要求健全和完善疫苗的監管制度,希望透過將分散在不同法例當中,與疫苗有關的規定整合為專門法例,可提高監管效用。
(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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