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28日訊,操縱市場、“老鼠倉”是市場痼疾。最高法、最高檢28日發布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准等。這對於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改革有序開展,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刑法規定了聯合、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自買自賣操縱(也稱洗售操縱)等三種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方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六種其他方法。包括“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也就是利用“黑嘴”薦股操縱;“重大事件操縱”,主要是指“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利用信息優勢操縱”;“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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