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
公告指出,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的具體收入包括: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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