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在相關資產符合其定義和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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