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晚間,證監會發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實行聯合保薦的相關標準》稱,為充分發揮聯合保薦的積極作用,提高保薦工作質量,結合發行審核實踐,融資金額超過100億元的IPO項目、融資金額超過200億元的再融資項目可以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行聯合保薦。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