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消息,疫苗管理法草案4月20日提交十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次會議再次審議。二審稿作出修改,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申請疫苗註冊提供虛假數據以及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範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二審稿顯示,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罰款標準為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的,併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審稿還完善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明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更多精彩內容,請登陸
財華香港網 (https://www.finet.hk/)
現代電視 (http://www.fin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