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前,按規定分期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礦業權人應繳納的資金占用費,繼續按照原礦業權出讓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繳納,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對於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明確要求支持的承擔特殊職能的非營利性礦山企業,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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