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渣打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渣打證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5,970萬元,原因是渣打證券在2009年擔任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的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渣打證券沒有就中國森林業務的數個核心範疇,作出合理盡職審查。
沒有核實中國森林的森林資產是否存在
根據中國森林的2009年招股章程,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該集團)乃人工森林營運商,其主要業務為森林管理及可持續發展,以及採伐及銷售原木,並在中國內地雲南省及四川省擁有約171,780公頃的森林。
渣打證券在2007年12月以時任中國森林上市申請獨家保薦人的身分,對該集團位於四川省及雲南省的森林進行實地考察,並在2008年2月及5月再次進行實地考察。然而,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渣打證券在進行該等實地考察時,沒有將考察的位置與招股章程所列該集團的森林位置互相加以核實。
渣打證券聲稱包括律師及森林專家在內的其他專業人士參與了部分的實地考察工作。然而,他們均沒有接獲指示以核實該集團於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是否存在。
此外,儘管該集團在2008年收購了位於雲南省的150,000公頃的森林(佔其森林資產逾90%),但沒有證據顯示渣打證券曾在收購後視察該集團位於雲南省的森林,或委託其他機構就雲南省於2009年7月9日發生的黎克特制6.0級地震對該集團的森林資產所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
沒有核實該集團的林權
根據招股章程,該集團對其森林的法律權利由相關的林權證所證明。雖然渣打證券聲稱已審視有關證書的正本,但它沒有識別出某些看似不尋常及理應作進一步查詢的情況(例如,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位置的名稱與相關證書所載的名稱不符)。
渣打證券亦聲稱其中國內地律師已核實和檢查有關證書。然而,此事並無反映在相關的法律意見中。事實上,有關法律意見列明其建基於假設中國森林向律師所提供的文件屬真實及準確。
沒有核實中國森林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渣打證券依賴中國森林向其提供的據稱由相關林業局簽發的確認書,確認中國森林的業務和伐木活動符合相關的中國內地森林及環境法。然而,並無證據證明渣打證券已核實有關的確認書是否由相關林業局簽發,以及當中所記錄的資料是否準確。
對該集團森林資產的受保範圍所作的盡職審查不足
該集團的森林資產是其業務運作的關鍵所在,故為該等資產投購充足的保險至為重要。渣打證券依賴中國森林提供的保險文件作為已投購有關保險的證據,而沒有獨立核實保險文件的真實性。
儘管渣打證券聲稱其交易小組成員和中國內地律師查核了保險文件,但卻並無識別出當中多個本應作出進一步查詢的問題(例如,保險文件內所載某森林的位置與林權證所列的不符)。
對中國森林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
在往績紀錄期的最後18個月內,按收益計算,中國森林有超過70%客戶位於雲南省(註5)。渣打證券曾計劃與中國森林部分位於雲南省的客戶進行面對面訪談,但其後因雲南地震而決定將面對面訪談押後。渣打證券最終僅與有關客戶進行了電話訪談。
證監會發現,渣打證券按照中國森林提供的電話號碼致電有關客戶,而沒有對有關客戶進行任何背景調查,以核實它們的電話號碼及/或受訪者的身分。證監會亦發現,有關訪談的紀錄嚴重不足。
證監會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渣打證券所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出現重大的不足之處,因其沒有妥善審查和核實中國森林業務的重大方面,即其林業資產、伐木活動、受保範圍和客戶;若保薦人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未能符合標準,便可能導致事實上並不適合上市的公司獲得上市。若在此情況下上市的公司倒閉,或會令公眾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並打擊他們對香港金融市場的信心。因此,必須就保薦人的缺失處以具阻嚇作用的罰則;及渣打證券表現合作,接受證監會的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及監管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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