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3日發布《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針對近年來建築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
在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規定要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實際施工人有權對發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以期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等建築工人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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