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發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個人信息出境標准合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應當事前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一)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二)出境個人信息的數量、范圍、類型、敏感程度,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對個人信息權益帶來的風險;(三)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責任義務,以及履行責任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個人信息的安全;(四)個人信息出境後泄露、損毀、篡改、濫用等的風險,個人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渠道是否通暢等;(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法規對標准合同履行的影響;(六)其他可能影響個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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