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HK)在本港引入SPAC上市框架的諮询中建议,在SPAC合併前,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前身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认同有关建议,指专业投资者较容易评估、监测及缓和来自SPAC的风险。
同时,SPAC併购交易(de-SPAC)方面,港交所建议“继承公司”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最低市值规定及财务资格测试等。香港公司治理公会认为,这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尤其是SPAC併购交易与真正上市无异,所以在治理规定方面应与新上市规定同步。
此外,港交所建议SPAC的至少一名发起人必须持有香港证监会发出的6号(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9号(提供资产管理)牌照。香港公司治理公会亦认为此方面合理,甚至可以考虑加辣,SPAC发起人需共同持有上述两类牌照,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港交所在今年9月中发出諮询文件,諮询期为期一个半月,在本月底完结。
财华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华网及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content@finet.com.hk,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陆
财华香港网(https://www.finet.hk/)
财华智库网(https://www.finet.com.cn)
现代电视(http://www.fintv.hk)